(一)异议程序1.异议程序法律商标法以及条例全文要求了异议程序,做为对基本核对商标公布征询群众建议的司法程序,目地取决于确保商标土地确权公平、公布,提高商标注册核查品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要求,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前明确提出异议的方法,商标的异议期是基本核对的商标自公示生效日三个月内,异议人的资质沒有限定,所有人都可以明确提出异议。异议的原因內容范围很广,包含商标注册的肯定原因与相对性原因。包含基本核对的商标与申请办理在先的商标同样或类似,也包含基本核对的商标违背了商标法的禁止使用条文或商标没有显眼性差异,还包含申请者不具有申请办理资质等。异议的結果上,假如异议不可以创立的,给予审批申请注册,发送给商标注册证;假如经判决异议创立的,未予审批申请注册。
2.超过TRIPS最低水准责任TRIPS协约第十六条要求组员可以 选择给与对商标的申请注册明确提出异议的机遇,但设定异议程序并并不是WTO组员务必担负的责任。我国开设异议程序超过了TRIPS协约的规定。
(二)优先权程序1.优先权法律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与二十五条中对优先权开展要求:包含国际性优先权与展览会优先权。依据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要求,得到 国际性优先权的标准是商标注册申请者自其商标在国外第一次明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生效日六个月内,又在我国就同样商品以同一商标明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的,按照该国外同我国签署的协议书或是相互报名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是依照互相认可优先权的标准。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要求,商标在我国政府部门举办的或是认可的国际性展会展览的商品上初次应用的,自该商品展览生效日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者可以 具有优先权。另外规定,理应在明确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办理的情形下明确提出书面声明,而且在三个月内递交展览其商品的展会名称、在展览商品上应用该商标的直接证据、展览时间等证明材料。
2.合乎TRIPS协约责任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四条优先权的一般性要求合乎巴黎公约第四条A项的要求,商标法第二十五条对国际展会的商标优先权要求合乎巴黎公约第十一条的责任规定。因而,在优先权法律层面,我国合乎TRIPS协约最少责任规范。